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的法定资质,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原上海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审批。以下是其主要审批条件:
- 申请主体资格:
- 申请单位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外资企业申请需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规定,且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51%。
- 注册资本要求:
- 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需实缴到位。
- 专业人员配备:
- 拥有3名以上持有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 节目制作负责人需具备相关行业经验,通常要求3年以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经历。
- 经营场所与设备:
- 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节目制作所需的专用设备。
- 场所面积和设备清单需满足基本节目制作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管理制度健全:
- 建立完善的节目内容审查、安全播出、版权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 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节目制作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
- 无违规记录:
- 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法规的记录。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节目制作能力:
- 提交切实可行的节目制作方案和业务发展计划。
- 具备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创意、策划和制作能力。
- 法律文件齐全: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人员资质证明、场所证明等全套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许可决定等环节,整体办理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取得许可证后,持证机构应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向上,并按时参加年度核验。